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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政办发〔2016〕79号 关于印发《盖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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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监管和绩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盖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盖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保障。市政府要承担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措施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省、市要求,确保每个乡镇办事处有一个乡镇办事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以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为单位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我市共有2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24所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分别为青石岭镇卫生院、东城卫生院、团甸镇卫生院、高屯镇卫生院、榜式堡镇卫生院、暖泉镇卫生院、徐屯镇卫生院、小石棚乡卫生院、梁屯镇卫生院、卧龙泉镇卫生院、矿洞沟镇卫生院、万福镇卫生院、什字街镇卫生院、杨运镇卫生院、陈屯镇卫生院、九寨镇卫生院、二台乡卫生院、九垄地卫生院、归州卫生院、太阳升卫生院、团山卫生院、西海卫生院、双台镇卫生院、沙岗镇卫生院)、3所分院(分别为梁屯镇的旺兴仁分院、矿洞沟镇的太平庄分院、什字街镇的杨屯分院)及289个村卫生室。果园乡未设置卫生院,其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由陈屯镇卫生院代管。

(二)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机构,同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分院待条件具备时纳入),明确任务和补偿办法。2016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如下:

1.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服务人口6元/人补助,经过绩效考核按得分情况给予补助,2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服务人口共592803人。

2.按基药销售额17%给予补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3/2014/2015三年使用药品平均数的70%测算,拨付2016年基药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工资的28%)的补助资金。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工资的7%)的补助资金。

5.全市每个村卫生室采购使用基药数,按17%给予补助,即每个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采购基药32元/人基数给予补助资金。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经市(县)考核为优秀单位的给予适当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7.对出现自然灾害损失等特殊情况,经市卫计局、市财政局检查考核,市审计局审核,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考虑。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并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经费补偿。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测算、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考核。

四、落实措施

(一)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名制确认、登记,建立联系人制度。在登记确认过程中,要与《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等要求相结合。

(二)明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充分发挥“三医”联动的重要作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新农合(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单位,必须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根据要求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开展专项补助资金测算。市卫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在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名制确认基础上,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测算工作。对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办事处卫生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确定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原则。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要统筹分配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人均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核定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要采取提前预拨与考核结算的方式拨付。

1.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村卫生室应承担48%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数量,并根据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位。每年6月底前要按照70%预拨,次年1月中旬前要按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2.完善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人均10元的分配比例为4:6,乡镇或涉农街道办事处只有村卫生室无乡镇办事处卫生院的,对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补偿6元。实行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后,门诊人次数不超出本乡镇办事处或本行政村参合人数,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3.实施基本医疗保障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单位。

4.对综合考核达到规定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市财政局应及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中旬前考核后核定和拨付补助资金。

(五)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1.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省药品采购网站统一采购药物,并按进价销售,实施零差率。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要代村卫生室采购,同时要根据申购单、签收单和验收单等单据为村卫生室建立独立财务账目。

2.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报告制度。市卫计局要加强卫生信息工作,在每月20日前登录省统一网站,上报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情况(含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科学合理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控制采购订单次数。严格执行药品到货确认规则,并及时在采购平台上完成到货信息确认,一般不得超过1周。医疗卫生机构确定采购品种后,必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4.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做好偏、远、小及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对连续2次配送率低于70%的企业,由市卫计局对其约谈,再次出现配送率低于70%的情况,按市卫计局意见,取消其配送资格。

5.要集中管理,逐步建立周转金并实行统一结算,落实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政策。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市卫计局要适时组织货款支付情况检查,严肃查处拖延付款行为,杜绝出现因拖欠货款影响药品供应问题。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医改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确定的时间,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建立责任制,强化督导检查。市卫计局与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签订责任状。要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评价,覆盖面应达到100%,并印发考核结果通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于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不配合考核的,除扣除违规资金外,还要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可计入对乡镇办事处卫生院的考核结果。

(三)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和培训力度。要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利用新闻宣传、健康教育、用药咨询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争取认识用药风险,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度和信任度,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要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和药学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药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合理用药行为,通过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不断提升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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