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船是渔民群众海上生产生活的家,它的本质安全水平直接关系着千万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渔船隐患排查整治又是保障渔船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渔业执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内容,扎实开展渔船隐患排查整治。

渔船重大事故隐患共计12项,划分为三大类别,其中船员管理类2项、渔船本体安全类6项、安全管理类4项,构成“2+6+4”的隐患排查体系。执法人员需逐项细致排查,首要核查渔船证书,重点是渔船检验证书(即渔船安全证书);其次核查船员证书,核心是职务船员证书(渔船证书与船员证书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1未按标准配备驾驶类职务船员隐患
1.未按标准配备驾驶类职务船员隐患。指渔船在港外航行、作业期间,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船长、船副等驾驶类职务船员。排查该隐患需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查阅渔船证书所记载的船长、主机功率等核心参数,对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最低职务船员配备标准,核验该船驾驶、轮机岗位职务船员配备是否达标;第二步,依托辽渔安、渔港通、营口市渔船自查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结合船只进出港报告记录情况,核对船员人证是否相符。
02驾驶台值班及瞭望值守不到位隐患
2.驾驶台值班及瞭望值守不到位隐患。指渔船在航行和夜间锚泊时段,未安排驾驶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长时间脱岗,未保持正规瞭望,无人值守甚高频无线电话。海上无人驾驶、疲劳驾驶、不收听甚高频等三类危险行为,在海上安全事故中占比高达80%,是重点整治事项。
3.水密结构失效隐患。指渔船船壳板、水密舱壁、双层底、水密门窗、通风管道、舱口盖等水密结构,存在严重锈蚀、穿孔、损坏、渗漏问题,无法保持水密性能。水密结构主要指主甲板以下部位,主甲板以上为风雨密结构,水密结构一旦失效,极易引发海水灌入渔船的险情。排查时需对船体水密结构进行逐点检查,以机舱为例,机舱作为渔船的核心动力区域,若出现穿孔、锈蚀、损坏、渗漏导致进水,会直接造成主机停机。特别提醒:执法人员进入密闭舱室检查时,因舱室长期封闭可能存在缺氧、中毒风险,必须严格执行“通风慢进”五步法,确保自身安全。
4.机舱逃生通道堵塞隐患。指机舱逃生通道被永久焊死、锁死或堵死,无法正常开启。机舱空间狭小,逃生难度极大,渔船上配备的一斜一直两条逃生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被杂物堵塞占用。
5.擅自改装改建影响稳性隐患。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渔船进行改装改建,导致主船体或上层建筑发生重大变更,经核算不满足船舶稳性要求。未经批准的改装改建行为,会破坏渔船重心平衡,降低稳性,严重威胁渔船生产作业安全。
6.载重线被淹没或装载不当隐患。指渔船载重线被水完全淹没,或因装载不当出现严重倾斜,核算后不满足稳性要求。船体中央标注的ZC红线即为载重线,外围圆圈为安全保险圈,水位淹没载重线即属于超载行为,载重线是渔船的“生命线”,超载等同于直接将渔船置于危险境地。网具、渔获物必须规范存放于船舱内,若违规堆放在甲板,尤其是罗经甲板和驾驶甲板,会导致渔船重心上移,形成“头重脚轻”的不稳定状态,海上航行时一旦遭遇浪涌发生倾斜,很难恢复平衡,后续浪涌极易引发渔船倾覆。
7.通导及应急设备失效隐患。指渔船上的北斗终端、甚高频电台、AIS系统、雷达,以及罗经甲板上的号灯号型、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设备失效具体表现为无法开机、无信号传输,直接导致渔船通信联络中断、船位监测失控、遇险报警失效、船舶自动识别功能丧失。AIS设备上的红色按钮为一键报警装置,长按3秒后,各级渔业指挥中心可实时接收遇险报警信息,是海上应急救援的关键保障。号灯号型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需在罗经甲板现场检查。号灯检查需把握两个核心要点:一是核查号灯配备是否齐全,二是通电测试号灯是否正常点亮,对失效的号灯,需及时更换同颜色、同规格的信号灯。
08救生消防设备失效隐患
8.救生消防设备失效隐患。包含两大方面:一是救生阀及其释放装置未按规定年检、检验不合格或安装错误,导致无法正常释放。救生阀由阀架、阀体、静水压力释放器三部分组成,检查需聚焦三个关键:一查有效期是否合规,二查安装位置是否正确(首缆需通过卸扣与易断绳可靠连接),三查静水压力释放器安装方向是否准确(铭牌务必朝向船内侧,碗状卡扣碗底朝外)。静水压力释放器严禁装反,其紧急释放按钮需从船内侧操作以开启救生阀。同时需注意,新式救生阀包装带严禁剪断,剪断会影响其安全性能;部分渔民为防止救生阀脱落进行额外捆绑的行为并无必要,只要安装位置精准,无需额外加固。二是消防泵无法启动、消防管路锈蚀穿孔、消防栓无法开启,造成灭火系统完全失效。消防灭火系统排查需紧扣“能启动、无穿孔、打得开”三个核心要求:启动消防泵测试运行状态,检查消防管路有无锈蚀穿孔,现场操作消防栓测试启闭功能,同时核对检验证书登记的消防系统配备数量与船舶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9.超航区航行作业及违规抗风隐患。指渔船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作业,或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发布的停航、撤离、转移等恶劣天气管控指令。国内海洋渔船依据船舶性能,检验证书核定航区分为遮蔽、沿海、近海三类,远洋渔船核定为国际航区。超航区航行属于不适航作业,恶劣天气下拒不执行管控指令属于冒险生产行为,必须坚决摒弃“抢风头、赶风尾”的危险作业陋习,杜绝因冒险生产引发安全事故。
10.超员载客及搭载无证人员隐患。指渔船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成员人数承载人员,或搭载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超员问题多发生于渔业生产旺季,看似能增加劳动力,实则是漠视生命安全的“隐形炸弹”。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不超员、不搭载无证人员的规定,若海上有船员需临时回港,需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获批准后,方可作为特殊情况搭载,否则将认定为超员或非法载客。
11.证书失效隐患。指渔船持有的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超出有效期。渔船安全证书在有效期内,表明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表明船舶具备合法航行的主体资格。两本证书任意一本失效,渔船必须立即停航,待申领换发有效证书后,方可出海作业。
12.擅自改动设备及篡改船舶信息隐患。指擅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AIS等无线电通导设备,篡改船名、呼号、九位码等船舶关键识别数据,以及存在“一船多码”等违规行为。排查时需现场测试无线电设备能否正常开机、有效发射信号,同时核对设备静态码信息与登记的九位码信息是否完全一致。此类隐患行为属于恶意逃避监管、违反法律义务的严重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核定成员10人及以上的渔船,若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船舶,必须依法责令停航整改或召回整改;其他渔船排查发现上述任一隐患的,均列为重点问题船舶,需立即责令整改,隐患未整改到位前,严禁擅自出海生产作业。
渔船隐患排查整治并非仅属于执法部门的工作,更是渔民自身的核心责任。渔民需在出海前严格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广大渔业执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扎实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执法工作,同时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船长、船东切实履行自查自检主体责任,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