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盖州市征收建筑领域农民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用人单位不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特制定此项制度。
一、保证金缴纳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二、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2%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3%存储。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五)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三、保证金缴纳时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前缴纳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下属劳动监察大队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支付和返还工作。
五、保证金启动条件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启动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
(五)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六)其他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六、保证金的返还
七、加强日常监控明确主体责任
八、建立预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