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房屋质量通病和高发问题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2、房屋质量通病和高发问题清单
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日
附件1:
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界定为限额以上的合法房屋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依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施工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来电、来信、现场投诉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以下简称“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理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活动。具体的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调查、协调等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质量投诉处理应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及时组织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
第七条 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后,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反映房屋质量缺陷情况的,建设单位应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切实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对投诉人信息和房屋质量缺陷情况登记在册,明确告知处理的流程和时限。
物业公司登记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转交房屋质量缺陷情况。
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在小区范围内公示质量保修的流程指引和保修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确定的保修期为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
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的保修期。
第二章 质量投诉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或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以及责任单位敷衍、拖延、拒绝质量问题保修处理的,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投诉事项、质量缺陷初步证据线索、具体诉求及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和处理的相关材料(如有)等。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时,代理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投诉所需的书面材料。
投诉人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上述方式未能详细说明情况的,可要求投诉人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房屋建-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提供材料见上文。投诉电话:0417-7812401。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一)超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超出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三)匿名投诉,且投诉事项缺乏基本事实线索,经核实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四)投诉材料反映的问题不真实的;
(五)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或重复投诉,或已依法转办处理的;
(七)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八)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九)投诉事项仅为经济赔偿、退房、换房等民事诉求,不涉及对质量缺陷本身进行调查处理的;
(十)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重复投诉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投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或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视情况告知可以反映问题的渠道:
1.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2.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3.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第三章 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受理投诉后,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二)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其中,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应当告知责任单位须改正的事项、内容。
(三)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投诉人要求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应与责任单位协商,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或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即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先行垫付,根据检测或鉴定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主体。
(四)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人员进行验收。
(五)调查核实中发现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嫌行政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责任单位上报处理结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多人对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提出相同质量投诉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意见收集和登记,牵头制定处理方案。投诉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投诉代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上,对相同质量投诉事项应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问题,对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案发表意见。建设单位和投诉代表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案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调解不成的,建议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在投诉代表处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个人可单独与建设单位达成保修处理协议,任何投诉人不得妨碍其他投诉人质量投诉的解决进程。
任何人不得假借质量投诉的名义,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更不得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十五条 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需对因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处理的时限,一般质量缺陷处理为20个工作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鉴定的质量缺陷处理为4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4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处理时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质量投诉办结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终止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经核查所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实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四)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投诉工作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多次协调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按规定向投诉人下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建议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处理终结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不接受处理结果的,可建议其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对于上级部门批转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处理过程的阶段性情况。
第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记录不良行为,如有涉及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综合执法部门:
(一)不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
(二)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工程的投诉处理活动,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房屋质量通病和高发问题清单
一、“堵漏裂臭”问题
1、堵塞类
①住宅底层楼层出现污废水返灌到户内
②室外埋地排水管之间错位与排水井连接不紧密、管道堵塞、排水不畅
2、渗漏类
①混凝土结构性渗漏
②屋面女儿墙、变形缝、伸缩缝等细部工程处的渗漏
③管道穿板处渗漏
④外墙螺杆、穿墙套管、预留孔洞等处渗漏
⑤外门窗渗漏
3、开裂类
①混凝土楼板开裂
②屋面刚性层开裂
③填充墙体与主体结构交界处产生裂缝
④散水出现开裂、下陷、排水不畅问题
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易发问题
1、抹灰工程
①抹灰层大面空鼓和开裂
②门窗侧面抹灰面层空鼓和开裂
③基层不同的墙体接缝处抹灰开裂
④墙面抹灰面不平整、不垂直
⑤混凝土天棚抹灰空鼓、开裂、脱落
2、门窗安装工程
①铝合金窗型材接口拼缝渗漏
②窗框边渗漏、窗台倒灌
③门窗五金件松动脱落、变形、启闭困难
④门窗与地面的缝隙过大
3、外墙饰面板(砖)工程
①外墙饰面板(砖)空鼓、脱落
②外墙饰面板(砖)不平整、错缝
③外墙饰面板(砖)泛碱
④石材墙面胶缝开裂
⑤外墙涂层起皮脱落(真石漆)
4、细部工程
①窗户隔声问题
②栏杆扶手常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