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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编号11)整改任务验收结果公示

来源: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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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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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组成验收组,对照《营口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盖州市委、市政府承担的第1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督察指出的问题

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不力,全省(VOCs)治理基础薄弱,管控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

二、整改目标

强化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有效降低(VOCs)污染。

三、责任单位采取的工作举措

(一)2021年年底前,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将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10吨及以上企业纳入重点管控企业清单。

(二)2021年底前,组织重点管控企业编制完成“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整改问题、措施、时限和责任人。2022年底前,完成重点管控企业整治。

(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其中,石化、化工、印染、喷涂和油品储运销5个行业不少于20%的管控重点企业开展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纳入整治方案,对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2022年年底前,完成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红外摄像机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配备,提升日常监测、执法能力;仙人岛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完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站建设及联网。

四、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2021年,盖州市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排查,建立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清单,涉及企业4家。

(二)2021年底前,盖州市组织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完成了“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经档案审阅和现场检查,4家重点管控企业已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三)2022年,盖州市结合国家夏季监督帮扶执法行动对涉挥发性有机物的4家企业开展监督帮扶执法工作,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其中重点企业2家,重点管控企业检查率50%。共发现涉(VOCs)环境问题9项,截至目前均已完成整改。同时对3家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企业监测率75%,监测结果达标。

(四)2021年,盖州市新建白沙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用于监测仙人岛能源化工区园区环境空气中116种挥发性有机物。该站点由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设并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运维,省监测中心负责运维管理。该点位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项目整体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全天24小时不间断采集,每小时监测1组数据,数据直接传输至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市可以通过辽宁省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平台查看点位监测数据。

五、验收结论

经验收组现场抽查、查阅资料、问询核查,认为整改任务达到验收标准,同意履行销号程序。建议持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力度,不断提升综合治理能力、环境管理水平、监督管控能力,坚决做到问题整改到位、处理处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以上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注明的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2日

受理部门: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构

电    话:0417-2206054

邮寄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3号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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